单位名称:濮阳市华龙区医疗保障局
办公地址:濮阳市华龙区京开道372号(长途汽车站南约200米路西)
办公时间:8:00-12:00
15:00-18:30(夏季)
14:30-18:00(冬季)
办公电话:0393-7778906
【主要职责】
(一)依据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划、标准。
(二)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实施意见,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监督指导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监督实施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拟订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落实全区相关医疗保障对象体检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医疗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卡制发、管理、应用和服务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股)。负责处理局党组事务,承担党组会、党组(扩大)会议的记录、分解和落实工作,重点工作督导检查。承担党的建设、党风廉政、纪检监察、精神文明、调研等工作。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稳定、政务公开、对外合作交流、公文起草、新闻宣传、档案管理,文件的上传下达及中心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关编制、教育培训、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基金监管股(规划财务和法规股)。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承担协议单位的日常监管、年度考核、奖罚工作。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承担各定点机构、互联互通、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障、生育保险、慢性病等结算申请数据的审核。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重症慢性病申报、认定和发证管理工作;牵头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承担机关财务、基金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各项基金支出的内控审核和医疗保障系统统计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组织拟订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三)职工和居民待遇保障股(基金征缴股)。落实职工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全区相关医疗保障对象体检;承担职工医疗住院费用、慢性病、生育保险的结算。
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承担居民医疗住院费用、慢性病、生育保险的结算。
承担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转移、基金征收核定、上传等工作。
(四)医疗服务管理股(异地就医管理股)。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标准;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承担重症慢性病信息录入工作;承担“两定”机构资格申报。
负责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承担职工、居民转诊审批及转外报销材料审核;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五)医药价格管理股(医疗保险救助股)执行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编制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资金需求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资金的发放和监管、救助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停发工作。负责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指导规范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医疗保险和合同履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