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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政办 (2020)54号关于印发《华龙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0-12-16 来源:濮阳华龙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濮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东北庄杂技文化园区管理中心,特色商业区发展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将《华龙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华龙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华龙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华龙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华龙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华龙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华龙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和《华龙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127

 

 

 

 

 

(此件公开发布)

 

 

 

华龙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程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属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实际,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除第三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依托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十四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龙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本单位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龙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掌握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部门应当每年131日前编制、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上一年度的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区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年度报告,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一)年报标题

统一为《XX(单位规范化全称)****(具体年份,使用阿拉伯数字格式)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总体情况 

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综述:

1.主动公开情况;

2.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3.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及教育培训情况;

6.政府实施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规范性文件: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本年新公开数量、对外公开总数量等信息;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包括上一年度本机关职权事项总数、本机关职权事项增减总数、处理决定数量等信息;

3.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包括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4.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上一年度收费项目总数、收费项目增减总数等信息;

5.政府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项目总数、采购总金额等信息。

(四)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1.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指报告年度当年11日至1231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

2.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指接收时间为上一年,办结时间为报告年度当年的申请总件数;

3.属于行政查询事项:指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已移交档案等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数量;

4.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指答复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和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数量;

5.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指信访、投诉、举报等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数量;

6.其他处理:该项目主要是考虑新旧条例执行衔接以及极少数特殊情况;

7.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指接收时间为报告年度当年、需在下一年办结的申请件数;

8.对同一个申请进行拆分答复的,按照拆分后对应的政府信息项目统计接收数量;

9.对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不纳入年报统计。

(五)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1.行政复议:统计报告年度当年被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

2.行政诉讼:统计报告年度当年被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行政诉讼处理结果区分“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和“复议后起诉”,分别进行统计。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如有需要报告的事项,可就本机关制发文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以及人民群众较为关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等内容进行报告。

第五条  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龙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

第五条  评议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于每年2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龙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乡镇(街道)、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含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条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十一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二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十三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十二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十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十五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十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十七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十八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九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二十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二十一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华龙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协助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分管领导。未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必须经过有关保密培训。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及内容;

(二)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或者不可以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三)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行政机关提交的确定申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分管保密审查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申请单位:

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单位保密机构审查意见: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上级机关审批意见:

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备注:

说明:1.此表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保密审查时使用。

2.如需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按单位领导批示意见进行。


华龙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形式、范围、时间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八)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其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由有权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给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龙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是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关于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制度建设、工作方案、考核培训情况。

(二)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对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上级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和答复情况。

(四)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站集中及时公开情况,政务公开栏建设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及时更新等。

(五)其它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据各单位自查情况、抽查情况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作出综合评价,确定各单位当年度考核结果,对成绩优秀的单位全区通报表扬。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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