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濮阳市昆吾路生炒面馆的行政处罚案件

时间:2021-05-28 来源:华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濮华区食药罚字(2013)09002号。

案件名称:濮阳市昆吾路生炒面馆存放无标签食品及操作间内存放有毒有害食品案。

行政相对人全称(姓名):濮阳市昆吾路生炒面馆。

法定代表人姓名:姜红让。

处罚事由:存放无标签食品及操作间内存放有毒有害食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销毁不合格及有毒有害食品、罚款。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决定内容:警告、没收销毁不合格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履行方式:自觉履行。

履行期限:自做出处罚决定15日内履行。

救济渠道:若对处罚有异议进行陈述和申辩。

作出决定日期:2013年9月16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华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履行情况(结案方式):自觉履行。

结案日期: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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