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濮阳市昆吾路达达快餐的行政处罚案件

时间:2021-05-28 来源:华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华龙食药行罚(2013)002号。

案件名称:达达快餐采购食品相关产品未索证,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等级记录案。行政相对人全称(姓名):濮阳市昆吾路达达快餐。

法定代表人姓名:孙娜

处罚事由:采购食品相关产品未索证,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等级记录。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处罚决定内容:警告、罚款人民币2100元整。

履行方式:自觉履行。

履行期限:自做出处罚决定15日内履行。

救济渠道:若对处罚有异议进行陈述和申辩。

作出决定日期:2013年7月18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华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履行情况(结案方式):自觉履行。

结案日期: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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