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濮阳市华龙区东环托辅中心的行政处罚案件

时间:2021-05-28 来源:华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濮华区食药罚字(2014)002号。

案件名称:东环托辅中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行政相对人全称(姓名):濮阳市华龙区东环托辅中心。

法定代表人姓名:孟献勇

处罚事由: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工具、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处罚决定内容:没收违法生产经营工具、罚款人民币3400元整。

履行方式:自觉履行。

履行期限:自做出处罚决定15日内履行。

救济渠道:若对处罚有异议进行陈述和申辩。

作出决定日期:2013年4月21日。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华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履行情况(结案方式):自觉履行。

结案日期: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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