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濮阳市华龙区艺尊美容美体会馆的处罚

时间:2021-05-28 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名称:濮阳市华龙区艺尊美容美体会馆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02MA476KA79C

法定代表人:刘雪环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10926xxxxxxxx162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华龙人社监察罚决字[2020]第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违法事实:濮阳市华龙区艺尊美容美体会馆因职工投诉涉嫌拖欠工资被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4

处罚决定日期:2020/06/11

处罚有效期:2021/03/11

公示截止期:2021/06/10

处罚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027407266919

濮阳市华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龙人社监察罚决字〔 2020 第 024 

当事人:濮阳市华龙区艺尊美容美体会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10902MA476KA79C)                                                                          

地  址: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街道恒丰购物公园2楼                          

经营者:刘雪环             

我局于2020年5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拖欠劳动报酬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你单位拖欠已离职员工李慧如2020年4月份劳动报酬,另查明,李慧如,女,住址:河南省范县杨集乡李马桥村130-1号,出生日期2004年8月13日,身份证号码410926xxxxxxxx1721,系童工。李慧如自2019年7月入职你单位做美容师,实际用工时间为八个月。

你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20年5月28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龙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0〕第0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龙人社监察罚听告字〔2020〕第024号)。

2019年5月29日你单位书面提出异议,你单位称:1、濮阳市华龙区艺尊美容美体会馆与恒丰购物广场是2019年9月26日同时开业;2、2020年1-3月份恒丰购物广场因疫情原因未营业,李慧如在濮阳市华龙区艺尊美容美体会馆的工作时长为4个月。

我局认为:1、你单位与恒丰购物广场是于2019年9月26日同时开业,无异议。经核实,你单位自2019年7月份至9月26日一直在筹备开业,你单位在开业前期已发生实际用工行为。2、因疫情原因,恒丰广场于2020年3月7日复工,2020年1月份、4月份李慧如在岗。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你单位经营者刘雪环调查询问笔录;2、2020年1月份李慧如工资转账记录;3、李慧如询问调查问笔录;4、恒丰购物广场复工证明。

综上所述,你单位员工李慧如2019年7月入职,2020年4月30日离职,除去因疫情停业的2020年2-3月份,李慧如在你单位的工作时长为八个月,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你单位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我局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大庆支行缴纳罚款 (收款人:濮阳市华龙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 账号:16-46320104000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  06  11 


主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大河网    网站标识码:41090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