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濮阳永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0J08Q1E
法定代表人:朱国喜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10223xxxxxxxx440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华龙人社监察罚决字[2020]第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违法事实:濮阳永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因职工投诉涉嫌拖欠工资被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
罚款金额(万元):3.5
处罚决定日期:2020/06/11
处罚有效期:2021/03/11
公示截止期:2021/06/10
处罚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027407266919
华龙人社监察罚决字〔 2020 〕第 003 号
当事人: 濮阳永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0J08Q1E)
地 址: 濮阳市黄河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南3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朱国喜
我局于2019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因投诉涉嫌拖欠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你单位员工高科研,男,住址:河南省内黄县梁庄镇牡丹街村326号,出生日期2004年12月14日,身份证号码410527xxxxxxxx0174,系童工。员工陈培言,男,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扶余路胜利新村64号楼2单元3号,出生日期2006年03月01号,身份证号码410902xxxxxxxx5012,系童工。另查明,高科研自2019年8月入职你单位做服务员,实际用工时间为三个月;陈培言自2019年9月入职你单位做服务员,实际用工时间为四个月。
你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20年5月27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龙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0〕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华龙人社监察罚听告字〔2020〕第003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大庆支行缴纳罚款 (收款人:濮阳市华龙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 账号:16-46320104000039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 0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