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濮阳市润诚化工有限公司的处罚

时间:2021-05-28 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名称:濮阳市润诚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14175728

法定代表人:管亭亭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10901xxxxxxxx112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华龙人社监察罚决字[2020]第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违法事实:濮阳市润诚化工有限公司因涉嫌拖欠工资被立案调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

罚款金额(万元):0.8

处罚决定日期:2020/05/27

处罚有效期:2021/02/27

公示截止期:2021/05/26

处罚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027407266919

濮阳市华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龙人社监察罚决字〔 2020 第 014 

当事人:濮阳市润诚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14175728)                                                                           

地  址:濮阳市南海路与茂名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清怡花城06号              

法定代表人:管亭亭             

我局于2020年4月6日对你单位因职工投诉涉嫌拖欠劳动报酬一案立案调查。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1、2020年4月16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华龙人社劳监询字〔2020〕第014号)要求你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逾期未提供相关书面材料;2、2020年5月8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华龙人社监察令字〔2020〕第014号)责令你单位在三日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20年5月15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龙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0〕第014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有关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等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大庆支行缴纳罚款 (收款人:濮阳市华龙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 账号:16-46320104000039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 05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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