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处罚

时间:2021-05-28 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名称: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62XXXXXX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410900001XXXXXX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59XXXXXX-8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

法定代表人:吉照会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1092319XXXXXX54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华龙人社监察罚决字〔2020〕第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拒不改正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罚款金额(万元):0.8

处罚决定日期:2020-03-20

处罚有效期:2020-03-20

公示截止期:2020-09-20

濮阳市华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龙人社监察罚决字〔2020第 004号

当事人:濮阳市豫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6273578Y)                                                                           

地  址:濮阳市华龙区盘锦路与卫都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吉照会                                                                     

2019年11月11日,王亚男等7人来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我局依法立案。2019年12月09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华龙人社劳监询字〔2019〕109号)要求你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你单位逾期未提供。2019年12月24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华龙人社监察令字〔2019〕第109号),责令你单位在三日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未报送改正情况材料。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构成违法。2020年01月17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龙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0〕第004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大庆支行缴纳罚款 (收款人:濮阳市华龙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 账号:16-46320104000039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  0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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