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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濮阳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东北庄杂技文化园区管理中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豫政办〔2023〕3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濮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濮政办〔2023〕17号)部署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濮阳市华龙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区直各单位要以《清单》为基础,进一步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将华龙区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中设定、本地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二、制定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
《清单》明确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市级制定的实施规范,细化完善本地实施规范,更新完善办事指南,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区直各单位要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清单》内事项要逐项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
附件:濮阳市华龙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濮阳市华龙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第一类:中央层门设定升级以下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21项) | ||||
1 | 区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 | 省委编办;设区的市级、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2 | 区档案局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省档案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档案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3 | 区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批发业务经营许可 | 省新闻出版局(由设区的市级新闻出版部门初审;委托郑州市、洛阳市、南阳市新闻出版部门实施其属地事项) | 《出版管理条例》 |
4 | 区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 |
5 | 区新闻出版局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设区的市级新闻出版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 |
6 | 区新闻出版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部分事项由设区的市级新闻出版部门初审);设区的市级新闻出版部门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
7 | 区委宣传部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级电影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
8 | 区教育局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省教育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教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
9 | 区教育局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省教育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教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
10 | 区教育局 | 校车使用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11 | 区教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省教育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教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2 | 区教育局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3 | 区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级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
14 | 区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省民族宗教委(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宗教部门初审);设区的市级宗教部门(由县级宗教部门初审);县级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
15 | 区民宗局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县级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
16 | 区民宗局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省民族宗教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
17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省公安厅;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18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19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20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21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条例》 |
22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3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印章刻制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4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级公安机关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26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27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28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9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运达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30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1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2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33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省公安厅;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34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35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36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37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
38 | 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含指定的派出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9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省民政厅(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设区的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40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省民政厅(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设区的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41 | 区民政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宗教部门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42 | 区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省民政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43 | 区民政局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设区的市级政府;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县级政府;县级民政部门 | 《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公募管理暂行办法》 |
44 | 区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省民政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45 | 区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巩义市、兰考县、汝州市、滑县、长垣市、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
46 | 区人社局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 |
47 | 区人社局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48 | 区人社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
49 | 市生态环境局华龙分局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 |
50 | 市生态环境局华龙分局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51 | 市生态环境局华龙分局 | 排污许可 |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部分事项委托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 |
52 | 市生态环境局华龙分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6号) |
53 | 市生态环境局华龙分局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54 | 市生态环境局华龙分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55 | 区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
56 | 区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57 | 区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58 | 区住建局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
59 | 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60 | 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五条 |
61 | 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62 | 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63 | 区交通运输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64 | 区交通运输局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65 | 区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66 | 区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67 | 区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68 | 区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省水利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69 | 区水利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省水利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70 | 区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省水利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71 | 区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省水利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 |
72 | 区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省水利厅;设区的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73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管理条例》 |
74 | 区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生物制品类委托郑州市、洛阳市、南阳市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其属地事项);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 |
75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部分为初审,初审委托南阳市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其属地事项;权限内事项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76 | 区农业农村局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77 | 区农业农村局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省政府(由省农业农村厅承办);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78 | 区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部分事项由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79 | 区农业农村局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蚕业)部门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 |
80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 《植物检疫条例》 |
81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省农业农村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 《植物检疫条例》 |
82 | 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83 | 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84 | 区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85 | 区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86 | 区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87 | 区文广旅体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第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 |
88 | 区文广旅体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89 | 区文广旅体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90 | 区文广旅体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15〕6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91 | 区文广旅体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15〕6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92 | 区卫健委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根据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
93 | 区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 ||||
94 | 区卫健委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省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
95 | 区卫健委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省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
96 | 区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省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
97 | 区卫健委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98 | 区卫健委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99 | 区卫健委 | 医师执业注册 | 省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100 | 区卫健委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01 | 区卫健委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省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102 | 区卫健委 | 护士执业注册 | 省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护士条例》 |
103 | 区卫健委 | 医疗广告审查 | 省卫生健康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104 | 区卫健委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省中医管理局(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1月10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河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豫卫发〔2018〕6号) |
105 | 区卫健委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省中医管理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06 | 区卫健委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省中医管理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
107 | 区应急管理局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应急厅(授权郑州市、洛阳市、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其属地事项);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
108 | 区应急管理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应急厅(授权郑州市、洛阳市、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其属地事项);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
109 | 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110 | 区应急管理局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应急厅(授权郑州市、洛阳市、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其属地事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111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112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113 | 区市场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114 | 区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
115 | 区市场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116 | 区文广旅体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省体育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由于健身气功站点均在基层,实践中行使审批权均为县级或直辖市的区、县级体育部门。因此,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号)明确将“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的权限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117 | 区文广旅体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118 | 区文广旅体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省体育局;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119 | 区林业技术服务中心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林业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20 | 区林业技术服务中心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省林业局(植物检疫机构);设区的市级、县级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 | 《植物检疫条例》 |
121 | 区林业技术服务中心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省林业局;设区的市级、县级林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第二部分:中央层面设定中央驻豫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项) | ||||
122 | 市生态环境局华龙分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6号) |
第三部分:河南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 | ||||
123 | 区民宗局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县级民族工作部门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36号) |
124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小作坊店登记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
125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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