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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政办〔2018〕43号关于印发华龙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3-11-29 来源:濮阳华龙区

华龙政201843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龙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濮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东北庄杂技文化管理中心,特色商业区发展服务中心:

《华龙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1025日


华龙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科学指挥和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建立高效、统一、科学、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濮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等。

1.3  适用范围

在华龙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的暴雨、雷电、冰雹、暴雪、道路结冰、霜冻、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大雾、霾、干旱、干热风等气象灾害事件或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防范和应对,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因气象因素引发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其他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区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参与应对工作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加强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规范有序、协调运转。

科技先导、技术支撑。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5  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

2  组织体系

2.1华龙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主任

区气象局局长(负责日常工作)

区武装部分管副部长

成    员:区气象局、区政府应急办、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畜牧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局、区教体局、区旅游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环城供电分局、中国移动、联通、电信濮阳分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其分管领导为成员。

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局分管局长担任。气象灾害发生后,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防御现场应急指挥部。

2.2应急指挥机制

当发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组织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分灾种响应的相关规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做好应对工作。

2.2.1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灾害性天气可能形成或已出现气象灾害时,综合研判各类信息,决定是否进入应急状态;进入应急状态后,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组织审定并下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

2.2.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贯彻落实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决定;参与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做好职责范围内灾情收集上报和应急处置的各项保障;及时向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本部门的实时监测信息。根据需要参与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的研判会商,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

(1)区气象局:负责本区范围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跟踪服务;根据需要提供专项气象服务保障;在市气象局统一领导下,负责华龙区及周边区域的天气联防与信息共享;在区政府应急办统一协调和指导下,按有关规定负责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2)区政府应急办:根据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协调指导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工作。

(3)区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利部门与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有关的资料信息共享,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汛情和旱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工作,及时通知辖区内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督促工程项目落实应急措施和应急物资;指导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在建工程项目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住建部门与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有关的资料信息共享,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城市内涝和雨雪冰冻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5)区农业畜牧局:负责及时收集、汇总和报告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害情况,指导农户开展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

(6)区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7)区民政局: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组织协调灾民救助工作,负责组织调拨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置点和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供应点,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8)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灾害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次生灾害等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组织;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危化企业的安全监控,督促监管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9)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体系的建设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落实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相关部门编制的气象灾害抢险应急经费预算,统筹安排本级气象灾害抢险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11)公安分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和配合开展抢险救援;负责交通秩序管理,确保疏散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为确保安全,必要时关闭辖区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加强网络舆情管控,严防制造散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

(12)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因暴雨等气象灾害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现场调查。

(13)区交通运输局:协助配合市交通管理局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气象灾害防御;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负责为紧急抢险和受灾人员撤离协调调配交通运输工具。

(14)区林业局:负责提供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灾情发生、发展动态信息;组织林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帮助、指导灾区的林业恢复和灾后林业生产工作。

(15)区教体局:负责所辖学校等教育机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落实,组织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安全警示教育。

(16)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疾病防控队伍,及时为灾区提供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防控工作。

(17)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生产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8)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及时组织新闻媒体播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实时转播。负责督促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共同抓好旅游风景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安全生产工作。

(19)环城供电分局:做好所辖供电区域防御气象灾害和受灾地区供电工作,优先安排防灾抢险紧急用电。

(20)武装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1)中国移动、联通、电信濮阳分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的需要。

(22)各乡镇(办):组织、指挥本辖区气象灾害处置工作。

2.2.3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执行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工作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根据需要参与有关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等工作;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报告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及时掌握气象灾害演变动态,为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判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协调处理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适时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承担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气象卫星资料接收系统、气象信息处理系统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制作发布系统;在乡镇办、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完善监测预警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安全监管、卫生、电力、教育、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气象等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卫星专用广播系统、移动通信系统、新媒体发布平台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微博、微信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或110应急联动指挥系统向相关部门发布。

区、乡镇(办)人民政府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研判、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各相关单位要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按照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重大突发气象灾害信息及时向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

4.2  响应启动

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经过综合分析研判后,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挥长签署;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签署,特殊情况下由第二副指挥长签署,各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4.2.1  IV级应急响应

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IV级应急响应命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指挥部办公室向乡镇(办)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命令,乡镇(办)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IV级应急响应状态,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状况。

4.2.2 Ⅲ级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Ⅲ级应急响应命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指挥部办公室向乡镇(办)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乡镇(办)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领导24小时带班,每天9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状况。

4.2.3 Ⅱ级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召集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向乡镇(办)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命令,乡镇(办)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领导24小时领班,指挥部办公室全体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9时、15时两次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状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2.4 I级应急响应

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挥长签发I级应急响应命令,召集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向乡镇(办)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命令,乡镇(办)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I级应急响应状态。必要时,由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迅速向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市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领导和指挥部办公室全体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政府和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9时、15时、20时三次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状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3分部门响应

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区气象局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华龙区及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项气象应急保障服务,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城市管理、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启动相关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灾害事件时,农业部门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件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相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4.4  分灾种响应

4.4.1  暴雨、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雷电、冰雹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

住建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城市防汛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通讯管理部门加强通信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证各种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雪、道路结冰、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道路结冰、霜冻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通讯管理部门加强通信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证各种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协助市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住建部门协助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交通、农业、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寒潮、大风、低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大风、低温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大风、低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建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4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建部门协调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环保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协调市交警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6 干旱、干热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干热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和干热风影响;加强监控,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一组织,各部门依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必要时,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当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办)或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乡镇(办)或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乡镇(办)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弱,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的信息,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相应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办)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乡镇(办)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或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乡镇(办)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农资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对达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濮阳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规定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请求上级给予相应支持。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于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  责任追究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单位或个人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提出修改意见。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  各类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级一览表

暴  雨

暴  雪

道路结冰

霜  冻

寒  潮

低  温

高  温

大  雾

干  旱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9.2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雷电:雷电是伴有闪电和雷鸣的一种放电现象,一般产生于对流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常伴有强烈的阵风和暴雨,有时还伴有冰雹和龙卷风。

冰雹:是由强对流天气系统引起的一种剧烈的气象灾害,它出现的范围虽然较小,时间也比较短促,但来势猛、强度大,并常常伴随着狂风、暴雨等其他天气过程,会对农业、建筑、通讯、电力、交通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等造成危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道路结冰: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在天气预报业务中规定,近地面层风力达蒲福风级6级(平均风速为10.8-13.8米/秒)或以上的风为大风。大风会毁坏地面设施和建筑物,危害甚大。

低温:是指最低气温将要或者已经降至零下10℃以下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干热风:是一种高温、低湿并伴有一定风力的农业灾害性天气,往往导致小麦灌浆不足、秕粒严重甚至枯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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