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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华龙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建设质量强区,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82号)、《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华龙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全区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处于全区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区质量强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分为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审一届,每届获奖单位数量区长质量奖不超过5个,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个。当届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充分发挥区长质量奖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与我区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区长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对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华龙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华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区长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学者、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制修订评审工作规范、评定标准等,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开展资格审核,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每届评审前,办公室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由5—7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华龙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辖区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水平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对所在地区或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强。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除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外,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主要经济效益位居全区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区相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申报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亏损的(经评委会审核,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亏损除外)。
(六)近3年内参加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七)近3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方面,总分为1000分。获得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得分不得低于450分(含450分)。
第十三条 为保证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按行业类别评审标准实施,以保证区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 每年度区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主要媒体、网站发布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基础上,应根据本年度区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评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拟奖单位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由华龙区人民政府发文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区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区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并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颁发奖牌(奖杯)和证书。
第十九条 区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区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每次颁奖后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奖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并与实施品牌战略相结合,积极宣传、推广区长质量奖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质量管理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
第二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
第二十六条 鼓励获奖单位争创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应当按照评委会办公室的推广计划,参与质量公益活动,分享组织成功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争创更高质量标杆,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获奖单位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或在获奖后4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华龙区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办公室可提请评委会报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奖杯),并向社会公告,4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区长质量奖同一奖项。4年后再次获得同一奖项奖的单位,只授予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届授奖名额。
第三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不得作为产品标签内容标注。获奖单位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区长质量奖的荣誉时必须标明获奖的届次和时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实施的《华龙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