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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记者自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自1月1日起,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孤儿等困难群众的救助保障标准再次提高。
本次提高的救助保障标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每月提高15元,财政补助水平相应提高7.5元。提标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分别达到月人均不低于645元和455元,财政补助水平将分别达到月人均不低于322.5元和227.5元。此外,对于城乡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标准将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每人每月相应提高19.5元。提标后,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38.5元和591.5元。这将进一步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充分保障。
在残疾人福利方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也将提高15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这一调整将有助于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对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也将提高15元。集中养育孤儿将达到每人每月1465元,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将达到每人每月1065元。这一举措将为这些弱势儿童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牢牢发挥社会救助“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优化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努力实现高效救助、精准救助、温暖救助,让广大困难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