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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阳
本局于2023年8月2日对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龙人社监察罚决字〔 2023 〕第1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逾期仍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催告书无法通过直接、留置和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濮阳市华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华龙人社监察催字〔2024〕第4号,见附件)。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庆丰路交叉口向南100米东侧三楼
联系人:华龙区劳动监察大队 党安立 联系电话:0393—4493148
濮阳市华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03月13日